从方玄昌案的细节想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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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OldMountains 于 2010-09-27, 16:45:32:

方玄昌一直坚持说凶手用的是钢筋,而警方找到的凶器是钢管。我想方玄昌不会弄错。钢筋即使很短,挥动起来仍有一定的弹性,钢管则没有。钢筋一般比钢管细而重,视觉和承受的感觉都会不一样。钢筋手控能力比钢管差,缺点是容易失手不中,但击中的话造成的伤害更严重。

警方查获凶器什么的,有些人说可笑,凶手怎么会留着它。其实正是因为钢管、羊角锤这些不算什么特别的器物,没有理由一定扔掉。作为凶器认定,应当也只是警方锦上添花之举,犯罪事实恐怕不能依赖这个确定,除非上面有血迹可以检验DNA。至少对方舟子案,血迹可能是没有的。

而方玄昌案,如果是钢筋,而且打破了头、肩,应当是留下血迹或皮肉组织在凶器上的。但是这个凶器好像没有找到,警方没有说。当然,凶器并不是绝对必要的证据。

袭击方玄昌的模式和袭击方舟子的模式很不相同。前者发生在夜间十点,下手凶狠,反复纠缠,似乎不致死不休。后者发生在下午五点,凶手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战斗意志明显不如前次。前者用细而重的钢筋,打击压强比钢管大很多,更易致残致命。时间和作案工具都比上次更不利于达到同等或更严重的伤害、致命。凶手这种选择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假定凶手完全执行肖传国的意志的话,这是不可解释的逻辑矛盾。如果说报复,不可能说,肖恨方玄昌超过方舟子,或者说袭击方玄昌之后对方舟子的仇恨缓解了。如果说阻止调查,似乎彭剑出力更大,更有可能被暗算,至少这是一个团队,阻止一个未必有效。而且,如不暗示袭击来源,人家得罪人多了,没法专门被你吓着,暗示了袭击来源则引火烧身的风险极大。不顾风险,那就是到了鱼死网破的程度了,专意报复。这只有到时不我待的当口才会有。那么应当首先直接找方舟子,因为时不我待。实际上,方玄昌案后,方舟子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袭击来源是肖,否则不会不听彭剑劝告掉以轻心的。

如果凶手和肖之间,执行和意图之间有脱节,可能成为对矛盾的一种解释。那就是,鉴于前次的难度,凶手对这次执行有畏惧感,故擅自改成“教训一下”。确实,凶器的更换、时间的更换当然是有意的,这个有意,是指向较轻程度的,更加可控的。

无论是凶手的意志还是主谋的意志,作案计划和结果都指向后者为较轻意图的结论。如果这不是肖原意而是凶手擅自更改的,那么可以讨论,肖的原计划究竟是什么样的。如果这是肖的原意,我已经指出,这是逻辑上不可解释的。

还有一点,凶手是否仅仅因为方舟子几乎不在夜间出门,对他不象对方玄昌那样容易选择有利环境,而选择白天呢?可能是一个理由。但是,我们从另一端想,作为买凶者,肖难道不规定要达到怎样的袭击结果吗?难道凶手认为擅自弱化作案力度,事后也可以交差吗?

我提出这些问题,不想达到任何结论。目前资料还不够达到任何结论。我相信警方和法庭的审理结果可能解释掉很多疑问。我只是觉得,与其在这种时候发挥文学功能去和反方助肖者磨嘴皮,不如研究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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