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搅混水而已 (78 bytes)
Posted by: 公正有私
Date: September 10, 2009 09:38PM
你和jimi都指出了他们早知道执行公告了,他们到现在还睁眼说瞎话说没收到过执行书。
星湖脑残们认为,肖氏法院2007年9月11日登在科学时报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告”就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
http://www.sciencenet.cn/sbhtmlnews/200791205256201189306.html?id=189306
这份公告是执行判决书的第(一)项(“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公告本身说得很清楚:“因被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现依据生效判决将该判决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执行通知”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指定履行期间、责令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履行、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显然这份公告并没有这些内容,因此根本不是对“执行通知”的公告送达。
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修改前为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7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